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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信託設立:弱勢方的財富保衛戰!

2026年1月28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財富的傳承與管理,一直以來都是一門精深的學問。在我國,《民法》中對於夫妻財產已有相關規範,原則上婚後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事先向法院登記為分別財產制。然而,在實務上,常見的境外信託設立往往是由掌握家族財富主導權的一方主導,另一半可能毫不知情或難以置喙。這對鮮少參與財富管理的一方,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設立境外信託時,又該如何應對可能產生的法律風險?弱勢方又該如何自保呢?


境外信託對夫妻的影響:優勢與隱憂並存
對事業有成、掌握家族企業及資產控制權的一方來說,設立境外信託的目的在於資產保護、稅務規劃與財富傳承。將資產放入信託中,能有效地隔離企業經營風險,並且依照個人意願規劃財富分配和傳承方式。但另一方面,對於花費更多時間照顧家庭、較少參與財富管理的一方,境外信託的設立往往潛藏著許多不確定性。

• 掌控權減弱: 原本對共同財產享有的實際控制權可能因此減弱,無法直接幹預信託資產的管理及分配。
• 資訊不對稱: 對信託運作和資產狀況的瞭解有限,容易產生資訊不對稱的風險,進而感到不安。
• 利益衝突: 如果信託條款對自己不利,可能引發夫妻之間的利益衝突,影響夫妻關係的和諧。

總的來說,境外信託的設立對夫妻雙方的影響是複雜且深遠的,因此,事前充分溝通、協商,明確彼此的利益訴求和擔憂,共同擬定符合雙方利益的信託方案,至關重要。


重點關注:弱勢方必須緊盯的權益紅線

境外信託並非洪水猛獸,但弱勢方必須對以下幾個重點嚴加關注,才能保障自身的權益:

• 信託目的的合理性: 務必仔細確認信託目的是否考量到自身的利益。例如,財富傳承的規劃是否符合自己及子女未來的需求?受益人名單中是否包含自己?仔細審視信託目的,避免自身權益被忽視。
• 信託條款的公平性: 仔細審查信託條款,確認受益人的權利是否公平合理,分配方式是否兼顧各方利益,信託期限設定是否恰當。尤其要警惕可能在特定情況下剝奪自身合法權益的條款。魔鬼藏在細節裡,不放過任何模糊地帶。
• 資產透明化的要求: 盡可能爭取一定程度的資產透明度,瞭解信託資產的組成、當前價值及管理狀況。確保能夠定期取得信託運作報告,對家庭財富狀況有更清晰的瞭解。
• 信託管理與監督機制: 關注信託管理機構與受託人的資格與信譽,確認其是否具備專業能力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同時,確認是否有適當的監督機制,防止受託人濫用權力,保障信託資產的安全。選擇有信譽的受託人,並建立完善的監督機制,才能防範未然。


自保攻略:弱勢方如何逆轉劣勢?

面對境外信託,弱勢方並非只能被動接受。以下提供一些積極的應對策略:

1. 完善婚前婚後協議: 如果尚未簽訂夫妻財產協議,應與配偶認真協商,明確財產的歸屬與管理方式。檢查現有協議是否涵蓋境外信託相關情況,如有必要,及時進行補充和修訂。協議是保護自己的第一道防線。
2. 積極參與決策過程: 在信託成立初期,就要勇敢表達自己的意見與需求,要求配偶提供詳細的信託設立資訊,包括目的、條款及管理計畫,讓自己的聲音被聽見,共同決定家庭財富的走向。別害怕表達,你的聲音很重要。
3. 諮詢專業人士的意見: 聘請專業律師、稅務顧問及財富管理專家,從法律、稅務及財富管理等角度提供專業建議,協助瞭解自身權益及應對法律風險。專業人士的意見能幫助你釐清盲點。
4. 爭取合理權利: 努力爭取在信託設立中一定的權利,例如成為信託保護人或顧問,對信託運作有監督與參與權,在關鍵時刻可以調整或終止信託,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為自己爭取權利,才能掌握主動權。
5. 保持溝通與監督: 與配偶保持良好溝通,並定期瞭解信託的運作與資產狀況。對信託的管理和分配進行持續監督,一旦發現問題及時採取法律措施,維護家庭財富的穩定和自身權益。持續的關注與溝通,才能確保一切順利進行。


進階防禦:境外信託的架構設計與權力制衡

由於境外信託涉及高度的法律專業與管轄權差異,弱勢一方若要自保,必須在信託契約的架構設計與權力制衡上提前佈局。

一、 設立「信託保護人」(Trust Protector)
這是弱勢一方最重要的護身符。保護人不是信託的直接參與方,但擁有監督受託人(Trustee)的權力。例如,可以擁有更換受託人的權利:若受託人管理不善或偏袒強勢一方,保護人有權解聘並更換受託人。還可以擁有重大事項否決權:對於更改收益分配比例、信託契約修訂或信託資產的大額買賣,可設定「必須經保護人同意」。建議弱勢一方應爭取提名自己信任的專業人士(如長期合作的律師、會計師或親信)擔任保護人。
二、 善用「反脅迫條款」(Anti-Duress Clause)
當弱勢一方(如委託人)受到外部壓力(如被法院強制要求撤銷信託,或被強勢家屬脅迫簽署文件時),此條款可以自動啟動:例如,規定若受託人判斷指令是在受脅迫或被限制自由的情況下發出,受託人有權(甚至有義務)忽略該指令,防止信託資產被強勢一方利用法律手段一次性掏空。
三、 明確「受益人資訊權」(Information Rights)
弱勢一方最怕的就是「被矇在鼓裡」。在契約中必須明確寫入:定期報告制度(要求受託人定期提供財務報表及資產配置明細)與透明化要求(賦予受益人查閱信託帳目和重大決策紀錄的權利),以防止強勢一方私下與受託人達成協議轉移資產。
實戰建議:保護自己,從選擇開始
• 確保受託人的獨立性: 選擇知名的第三方專業持牌受託機構,而非強勢一方控股的公司。專業機構必須履行「信義義務」(Fiduciary Duty),若違規操作,受益人可在信託法律發達的司法管轄區(如庫克群島、開曼、澤西島等)起訴受託人。
• 保留特定權利(Reserved Powers): 如果弱勢方是委託人,應在法律允許範圍內(不影響信託獨立性的前提下)保留投資決策的否決權,防止資產被惡意投資到強勢方控制的空殼公司。
• 預防「虛假信託」風險: 強勢一方有時會設立一個表面上是信託,實際上仍由其本人完全掌控的「虛假信託」(Sham Trust)。弱勢方應要求法律顧問審核信託的實質有效性,避免未來信託被法院判定無效而失去屏障。


總而言之,在境外信託的世界裡,弱勢方更應該積極主動,尋求專業協助,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的保障。唯有充分了解,才能做出明智的選擇,不再被動捱打。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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