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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援子女海外置產留意申報贈與稅!

2021年12月21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富有家庭父母基於愛護子女,通常會資助在國外成家立業的雙重國籍子女在當地購置不動產,如果購置的不動產在美國,因美國對於外國人匯入資金贈與本國人並無贈與稅。因此,國人容易誤以為不須課徵贈與稅或國稅局不會調查,以致漏報贈與稅。以下二種情況應該特別留意:


一、結購大額外匯於二親等親屬國外帳戶
南區國稅局查核甲君結購大額外匯案件,依所蒐集資料發現,甲君將70萬美元轉匯至其子乙君設於國外銀行帳戶,因金額龐大,研判不是支付子女生活費、教育費或醫藥費等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規定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使用。經深入追查結果,其用途是供乙君在國外購置不動產,因甲君並未申報繳納贈與稅,乃補稅並加處罰鍰360餘萬元。 


二、不論贈與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該局表示,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採「屬人」兼「屬地」主義,除對經常居住在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外,凡是經常居住在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不管是贈與其境內或境外的財產,都應依法申報繳納贈與稅。


三、以海外戶頭贈與仍應申報

以本案為例,因甲君是經常居住在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其贈與兒子的資金雖然是供海外置產使用,但該資金來自甲君的境內財產,屬贈與稅課徵對象;另外,如果甲君是將其存在海外戶頭的資金贈與給在當地唸書子女,係屬就其境外之財產為贈與,也要課徵贈與稅。


因此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國民,不論其財產是否屬境內或境外,若有贈與行為均應依法申報納稅,不可心存僥倖,否則一旦被查獲,就會面臨鉅額補稅並罰鍰。

 

文章來源:整理摘述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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