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確定歸屬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自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有關遺產價值的計算,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日的時價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生前購買10筆土地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甲君的繼承人在甲君100年1月10日死亡後,向乙君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經乙君拒絕,甲君的繼承人向法院起訴,請求乙君返還借名登記的土地,全案於112年3月7日經終局判決確定,乙君應將該10筆土地返還予甲君,甲君的繼承人應於判決確定日112年3月7日起算6個月內(即112年9月6日之前)補申報甲君遺產稅,該10筆土地的遺產價值,應以甲君死亡日(100年)的土地公告現值計算。 該局呼籲,被繼承人死亡後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繼承人申報遺產稅時,要以被繼承人死亡日該財產的時價(土地按公告現值估算)計算遺產價值,而不是按判決確定日的時價計算。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解決宗教團體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把握在暫行條例到期前申請 2023年2月20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為解決宗教不動產借名登記問題,內政部於2022年公布的暫行條例,明定宗教團體在條例施行前取得的不動...
發布金管會「管理虛擬資產平台及交易業務事業(VASP)指導原則」 2023年12月6日(星期三)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今年3月奉行政院指定擔任具金融投資或支付性質之虛擬資產平台的主管機關,爰參考...
享房地合一稅重購自用住宅優惠之新房地,因特殊原因未設戶籍可免追繳稅款 2022年8月29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自住房屋、土地所繳納之房地合一交易所得稅,同時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