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交易所得額,以核實認定為原則,依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12點第1項第1款規定,如為買賣取得者,成本之認定是以購買時之成交價額為準,亦即應以實際支付價款金額,作為取得房地之成本辦理申報。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君113年度買賣移轉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地,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以購入房地簽約之買賣合約書總價新臺幣(下同)1,300萬元列報取得成本,經該局審理後,查得甲君購買房地,原訂契約總價款1,300萬元,嗣後就房屋辨理變更設計,經建商追減款100萬元,甲君購買房地之成交價額應為1,200萬元(1,300萬元-100萬元),即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甲君未就房地之實際成本及所得據實申報,涉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甲君雖主張係依買賣合約書申報,且無折讓單據等情,惟甲君與建商就工程變更設計部分合意追減100萬元,並約定於交屋結算時再退款,且交屋結算清單亦明載折讓款,是甲君當可得知房地購買折讓情形及原始取得成本為1,200萬元,其短漏報房地交易所得,除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裁罰14萬餘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