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經常被合稱為「公序良俗」,在法律條文中也多以「公序良俗」並稱,然而,兩者在概念上仍存在差異。
• 公共秩序(公序): 指的是社會的整體利益,包含國家利益、社會經濟秩序及社會公共利益。可以說,公序維護的是社會的整體和諧與穩定。
• 善良風俗(良俗): 指的是社會普遍的道德觀念與良好風尚,包含社會公德、商業道德等。良俗則體現了社會的倫理價值和道德底線。
某些行為可能違反公共秩序,但不一定構成違反善良風俗;反之,某些行為可能違背善良風俗,但因為屬於私益範疇,難以認定為違反公共秩序。舉例來說,一方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而「出軌」的行為,可能被視為違反善良風俗,但不一定直接危害社會公共秩序。
在法律實務上,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公序良俗)的行為,通常會受到相同的法律評價,其法律效力多半為無效。法律對於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採取否定評價,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基本價值和倫理規範。
英美法判例:信託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的具體樣態
在英美法體系中,法院透過判例累積了許多關於信託目的違反公序良俗的案例,可作為參考:
• 英國法:
o 為非婚生子女成立的信託: 早期英國法院曾認為此類信託鼓勵不道德行為,因而認定無效。但此觀點已隨時代變遷而修正。《1969年親屬法修正法》於1970年做出重大變革,將來為非婚生子女設立的信託不再無效。
o 任性的信託: 若信託內容過於任性、浪費或無用,法院可能否認其效力。例如,在Brown v. Burdett一案中,遺囑人指示將房屋封鎖二十年不使用,被法院認定為無效。
o 有削弱家庭之虞的信託: 妨礙父母履行對子女義務、阻止婚姻或鼓勵夫妻分居的信託,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 美國法:
o 引誘犯罪或侵權行為: 例如,對從事犯罪的一群人,支付其中任何人因犯罪所處罰金的信託乃無效。因為支付罰金雖非違法,但罰金的目的在嚇阻犯罪,而執行信託去支付罰金,會破壞罰金的嚇阻效果,可能誘導受益人從事此等犯罪。
透過參考英美法的判例,我們可以更清楚地理解,在不同的文化和法律體系下,哪些信託目的可能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這些案例也提醒我們,在設計信託時,除了要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外,也要考慮到社會的道德倫理標準,以確保信託的有效性。
美國法判例續談:更多違反公序良俗的信託目的
延續前文,我們將進一步探討美國法院在判例中揭示的、更多可能被認定為違反公序良俗的信託目的。這些案例提供我們寶貴的參考,讓我們能更深入地瞭解信託目的與社會道德倫理間的界線。
以下列舉數種情形:
• 鼓勵不道德行為:
信託條款如果設定,某人只要有非婚生子女即可獲得受益權,或是如果沒有非婚生子女,其受益權就將終止,這種帶有誘導性質的條款,可能被視為鼓勵不道德行為,因而判定無效。另外,為在信託成立後才懷孕的非婚生子女設立信託,也可能被認為具有同樣的問題。
• 為違法或不道德行為提供動機:
有些行為本身或許並非違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信託條款的執行,會為此類行為提供不正當的誘因,鼓勵人們做出違背社會倫理的舉動,那麼相關條款可能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失去效力。
• 鼓勵離婚或分居:
信託條款若規定,受益人只要與配偶離婚或分居,就能獲得金錢給付;反之,如果受益人不離婚或分居,其受益權就會被剝奪,這樣的設計極有可能被認定為無效。同樣地,對於已經分居的夫妻,如果信託條款規定,一旦他們恢復同居,其中一方的信託收益就將終止,也可能面臨相同的命運。
• 鼓勵怠忽父母的義務:
例如,信託條款如果規定,受益人只要允許自己的子女與其同住,就會被剝奪受益權;或是子女與父母同住,就會失去受益權,這些條款都可能因為鼓勵人們忽略為人父母應盡的義務,而宣告無效。
• 破壞其他家庭關係:
信託條款若限制受益人與其兄弟姊妹之間的交往,規定只要受益人與兄弟姊妹有任何聯繫,就會被沒收其利益,這樣的條款也可能因為干涉家庭關係而失效。
• 限制婚姻自由:
信託條款若規定,如果某人與他人結婚,就會被剝奪受益人的利益,這種對於婚姻自由的過度限制,通常會被認定為無效。但對於寡婦再婚的限制,在某些情況下可能被認為是有效的。
• 限制宗教自由:
信託條款若規定,受益人只要改變自己的宗教信仰,就能夠獲得金錢,或是如果不改變信仰,其利益就會被停止,這類涉及宗教信仰選擇的條款,也可能被判定無效。
• 限制踐履公共義務:
信託條款如果規定,受益人只要加入該國軍隊服役,就會被剝奪其利益,這類妨礙個人履行對國家社會應盡義務的條款,同樣可能被認定為無效。
臺灣信託法實務:確保信託目的合於善良風俗
綜合上述英美法的判例,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信託目的的合法性與是否合乎社會善良風俗,是判斷信託是否有效的關鍵因素。
在臺灣的信託實務中,信託目的除了必須符合法律的明確規範之外,更不能違背社會普遍認可的道德標準與倫理價值。如果信託目的涉及鼓勵不道德行為、破壞家庭倫理、不當限制個人自由,或是意圖規避法律義務等情況,都很容易被認定為違反善良風俗,最終導致整個信託歸於無效。
因此,在規劃信託時,務必仔細審視信託目的,確保其不僅符合法律的要求,更能夠兼顧社會的道德期待,如此才能真正保障信託的有效性,避免產生不必要的法律爭議與風險。
信託無效之法律界線:《信託法》第5條及其案例
《信託法》旨在提供彈性且安全的財產管理工具,但並非所有信託皆受法律保護。根據《信託法》第5條明文規定,若信託行為觸犯以下情形,將宣告無效:
1.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 信託目的牴觸法律明文規範,例如將不得轉讓之標的納入信託。
2. 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此為更具彈性的判斷標準,意指信託目的挑戰社會普遍接受的道德倫理底線。
3. 以進行訴願或訴訟為主要目的: 信託淪為興訟工具,而非財產管理或保護機制。
4. 以依法不得受讓特定財產權之人為受益人: 受益人資格受法律限制,例如將農地信託給不具備農民身分者。
何謂「違反善良風俗」? 實務案例解析
「違反善良風俗」之認定,考驗著法律界對社會道德標準的詮釋。常見觸犯此條款之信託類型包括:
• 維繫不正當男女關係: 例如,設立信託以確保情婦生活費之給付,此舉挑戰婚姻家庭價值觀。
• 脫法行為: 形式上符合法律,實質卻為規避法律義務,例如為逃避債權人強制執行,將財產信託給他人。此類行為亦可能涉及《信託法》第6條所賦予債權人之撤銷權。
• 射倖或賭博行為: 信託目的在於提供賭博資金或分配賭博利益,明顯鼓勵非法行為。
信託無效之法律後果:回復原狀
信託一旦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將產生以下重大影響:
• 自始無效: 信託行為自始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 財產歸屬: 受託人喪失財產所有權,信託財產原則上應返還委託人,回復至信託成立前之狀態。
• 受託人權利喪失: 受託人無權請求報酬,亦不得行使信託財產之管理權。
專業提醒:
法律雖尊重契約自由,但「公序良俗」是不可逾越的紅線。信託目的若意圖損害公共利益或違背倫理常態,即便契約內容鉅細靡遺,法院仍可能宣告其無效。建議在設立信託前,務必諮詢專業律師或信託專家,確保信託目的合法合規,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