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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託監管人設計及保護規劃

2025年8月19日(星期二)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家族信託監管人設計
家族信託基於信任而設立,原則上不鼓勵委託人對受託人權力加以限制過多,在英美法系國家,這種限制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信託協議的效力。比較好的操作方式是,在信託架構之中增加保護人或監察人的角色,保護人或監察人可以由專業律師擔任或律師、家族成員共同擔任,代委託人行使監督權。為了信託財產安全和規範受託人行為,在家族信託中引入信託監管人制度,確有其有必要性 。

家族信託利益規劃與信託目的密不可分。家族信託目的法律上並無限制,一般有以下保護規劃:

一、企業經營風險隔離:
在企業融資過程中,銀行往往會要求企業主簽訂一些連帶責任擔保。雖然依據公司法企業主對企業的責任是以出資額為限,但是因為簽訂了連帶責任擔保,家族財產恐怕將承擔“無限”責任。信託財產的獨立性可以避免個人債務和公司債務的清償,隔離企業風險,保護家族成員和受益人利益 。

二、子女繼承財產保護:
對於富有家族而言,給子女留下大額的現金會有隱藏的風險,身前為子女做好財富規劃才是更優選擇。設立家族信託,不僅可以為後代提供安全、持續、終身的保障,還可以讓其按照父母的意願去踐行積極、健康的生活方式 。

三、富裕人士婚前財產保護:
我國民法除非有特別約定,係採在夫妻共同財產制,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在改變財產制、配偶一方死亡及離婚時,必須按剩餘財產請求以平均分割為原則,其中包括各種收入、股權、房產、汽車等。通過在婚前設立家族信託,將有效保護委託人及其子女的婚前及婚姻關係中個人財富 。

四、健康養老:
人口老齡化是全球面臨的共同挑戰,相較而言,台灣的老齡化趨勢更為嚴峻,表現出“未富先老”和“未備先老”的特點。養老並不是說只要存夠了一定的資金,就可以高枕無憂。頤養天年需要的是長期、穩定、安全的現金流。設立家族信託或養老信託,將為無憂慮的安享晚年提供新的解決路徑。

五、防止子女揮霍家產:
很多高淨值人士考慮實現財富的一代代傳承,但往往事與願違。如果缺乏有效的籌劃,留下的家產很快被揮霍一空。設立家族信託,不論生前還是身後,都能按照自己的意願透過在信託契約當中訂定後代子孫的行為準則,受託人來執行和約束受益人取得受益權分配的權利 。

六、全市場資產配置與管理:
家族財富的保有和傳承是一個動態增值而非靜態守財的過程,只有當家族財富始終處於增值和再創造的過程中,它才可能逃脫通貨膨脹資產減值的命運,從而實現效應最大化和資產代際傳承。通常受託人為具有專業投資能力的金融機構或信託公司,可以發揮全市場投資優勢,在家族信託存續期間,按照信託合約對信託財產進行投資管理,實現財富的保值增值。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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