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傳承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訂立遺囑,宜盤點家族企業財產清單,作為遺囑與傳承計畫的規畫起點。遺囑基於遺產之自由處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份規定,亦即應繼份的二分之一範圍內,可以依其意願自由分配。清楚訂立遺囑可以作為分配遺產的根據,避免日後遺產分割問題,此外,訂立遺囑時注意要指定遺囑執行人以及管理人以免日後出現紛爭實無人處理。
由於遺囑仍無法解決民法繼承特留分的問題。也就是說,預立遺囑只有解決一半財產分配問題。因此,通常會建議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將遺囑內容清楚明白的把每一筆資產明確指定給某位繼承人,且預先按市價計算特留分數額。如果每位繼承人至少可以分配到其應有特留分的部分,讓繼承人即使要興訟亦無利可圖,以減少未來家族成員間針對遺產分配的訴訟紛爭。
什麼是特留分?簡單來說,就是民法1223條規定必須要分給繼承人的法定最低比例,也就是民法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因此預立遺囑時,就必須先設算特留分的可能數額及每位繼承人最低應分配數額。而特留分的問題,只有在有立遺囑時才會出現,若沒有預立遺囑,每個繼承人能分多少遺產,就按民法1144條應繼分的規定。
航運總裁遺囑案例評析
案例: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立下「密封遺囑」,指定二房獨子,即四子張國煒先生獨得所有遺產及繼任總裁職位。依公開訊息顯示,張總裁係於2014年底吩咐他的特助劉某紀錄其遺囑意願,並手謄全文,經張總裁親自簽名,再由幾位老臣簽名見證並擔任遺囑執行人,並「密封遺囑」。
張總裁過世後,繼承人之一的四子張國煒先生隨即公布張總裁的「密封遺囑」全文,由其承接總裁遺留之所有資產。並依照遺囑關於「讓四子順利接任集團總裁」的指示,宣布就任集團總裁。大房三子不服,立即發動法律戰,起訴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訴訟。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判決認定張總裁的遺囑有效 。據此估算張總裁遺產扣除須分給其他繼承人的特留分後,張國煒大約可分得140億餘元。
遺囑案例評析: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生前預立遺囑,全留給二房獨子張國煒及指定張國煒接任總裁。經大房主張遺囑無效向法院提出訴訟,台北地院判定該遺囑為張榮發親簽符合法定要件屬有效,判決張國煒勝訴,大房三子則再上訴,截至目前尚在高等法院審理中。此外,總裁職位及經營權則要回歸公司法,無法以一紙遺囑繼承。經後續種種事項顯示,當時該遺囑如能由律師代筆,並由法院公證人公證留存,將更完善,或可避免冗長的訴訟裁定。
實務上看到一些當事人在預立遺囑時,並沒有明白指定每一筆資產的繼承人,或是概括的用繼承人特留分應有的比例佔幾分之幾表示。遇此情況會提醒當事人,預立遺囑作財產分配如採比例列示,最大後遺症是,將來如果繼承人無法自行協調,最終仍然會告上法院。如果法院判決以特留分比例分配,可能造成資產必須共同共有,而產生將來資產分割或出售不易等等問題,這應該不是當事人預立遺囑時想要的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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