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與親友或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截至其死亡日止債權未獲清償者,其性質屬被繼承人對他人或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係被繼承人所遺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被繼承人於108年間死亡,繼承人雖依法於申報期限內申報遺產稅,惟經查獲被繼承人於死亡前借款與甲君,截至死亡日止其對甲君尚有債權餘額1,100萬元,繼承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稽徵機關提供繼承人查詢被繼承人之財產、所得及2年內贈與財產資料參考清單,僅作為申報遺產稅的參考,若被繼承人尚有其他財產,繼承人仍應詳加查明被繼承人截至死亡日所遺留財產狀況,據實申報遺產稅,以免遭到補稅及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