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承資訊

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應補報遺產稅

2022年1月6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被繼承人生前因故將財產登記於他人名下,且權利歸屬尚有爭議,嗣被繼承人死亡後始經法院判決為其所有之財產者,其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遺產稅,並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核課期間。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財產之移轉登記請求權。如未依規定申報該筆遺產,將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舉例說明:

被繼承人甲君於10245死亡,其繼承人於申報期限內(102930)辦理遺產稅申報,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將所有之A土地借名登記於乙君名下,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筆土地,經法院於108815判決確定乙君應將A土地所有權移轉予甲君之繼承人公同共有,甲君之繼承人未於判決確定之日起6個月內補申報A土地移轉登記請求權,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該局乃併計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補徵遺產稅,並裁處罰鍰。


甲君之繼承人不服申請復查,主張A土地經法院判決確定為被繼承人所有時,已逾原遺產稅申報日起算5年之核課期間,不應核課遺產稅及裁處罰鍰。經該局復查決定以該筆遺產之核課期間應自108815法院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之翌日起算,尚未逾核課期間,復查駁回。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文章來源:本網站編輯部 經同意方可轉載

其他傳承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