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台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借款給公司,截至死亡日止,公司如果未清償,此性質屬於被繼承人對公司的債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是屬被繼承人財產,應列入遺產申報遺產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審查甲先生遺產稅案件時,在甲先生投資的未上市(櫃)A公司及B公司資產負債表所載負債項下的股東往來科目,發現被繼承人甲先生與兩家公司間有資金往來情形,截至死亡日對A公司及B公司,有債權餘額分別為800萬元及1,000萬元,但納稅義務人漏未申報,除補徵遺產稅外並處罰。
國稅局說明,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除了要注意將被繼承人投資公司的股權或股份列報遺產外,如果被繼承人與公司間有資金往來的債權尚未獲清償時,納稅義務人也應將被繼承人所遺債權金額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