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這個時候可以按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進行「脫產」。
國人習俗為了不傷新婚夫妻及雙方家庭情誼,大多不會特別去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故自然而然地採取「法定財產制」。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剩餘財產如何分配才公平
過去有某知名女星嫁富二代後來離婚的案例,由於該女性婚後仍努力拍戲賺錢,而富二代的財產多由受贈與而來,並無多少年度所得。當雙方離婚時,該女星反而必須分給前夫一大筆「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給予。為避免法院對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於具體個案之認定標準不公,於 2021 年初就有民法修正,就規定增列民法第1030 條之 1 第 2 項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如符合該要件,則法官可以審酌裁量。
防止規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為防止夫或妻的一方以無償或有償行為方式事先脫產,來規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民法上做了以下的規範。
無償行為
於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就其婚後財產所為的無償處分或讓與的行為,如有害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配偶之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有償行為。但為履行道德上義務所為的相當贈與,就不在此限。
有償行為
另於民法第 102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夫或妻之一方如果將自己的婚後財產做有償處分或讓與的行為時,明知有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他方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者,並且受益人受益時也知情者,配偶之另一方可以聲請法院撤銷該有償行為。
撤銷權的除斥期間
在此必須提醒注意的是,因撤銷權會影響權益,行使時間不宜過久,故依民法 1020 條之 2 規定,自夫或妻之一方知道有撤銷權的原因時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的話,或自前述有償及無償行為時起,經過一年後,該撤銷權便會消滅。
追加計算
當夫妻走上離婚一途時,較有資力的一方往往會先行處分資產,以減少分配給對方的剩餘財產。因此,在民法1020 條之 3 規定,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自己的婚後財產,法律上擬制仍應將該已處分的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的婚後財產。
假扣押
離婚後,如果對方不依照離婚協議或離婚判決給予財產,這個時候可以按法定程序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禁止對方進行「脫產」。以下彙整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及相關法律權利,如表 2-7 所示。
作者簡介_方燕玲
現職:平安恩慈國際法律事務所、家族治理中心執行長、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執行長、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理事長、台灣金融科技協會常務監事、台灣併購與股權協會監事
本文摘自新陸書局出版 方燕玲會計師著《家族財富傳承》,今周刊2022/11/27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