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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傳承規劃之我國國籍及稅務居民身份

2025年7月30日(星期三)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進行家族傳承規劃的第一階段為確認家族成員之身份關係,以此為基礎才能順利判定後續步驟中,家族傳承可能涉及的權利及義務。必須確認的身份關係,包括國籍身份,稅務居民身份及家族身份等。

一、家族成員的國籍身份
確認家族成員的國籍身份與將來產生訴訟及遺產繼承有關,而取得國籍的方式,則會因各個國家的規範係「屬人主義」(Jus sanguinis)與「屬地主義」(Jus soli)而有所不同。因此,在進行家族傳承規劃的過程中,首先要確認家族成員的國籍身份,並界定在該國家的管轄之下必須需遵循特的相關法律。家族傳承的運作是否能達到設定目標,也勢必因不同國家的法規而受到影響或產生差異。

(一)我國國籍的取得方式
依我國國籍法第11條規定,我國國民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在經內政部許可後,喪失國籍:
1. 由外國籍的父、母、養父或養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以及受其監護的無行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取得與之同一國籍且隨同至我國領域外生活。
2. 成為外國人的配偶。
3. 依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自願取得外國國籍。但受輔助宣告的人,應得其輔助人的同意。
依前項規定喪失國籍者,其未成年子女在經內政部許可後,也會隨同喪失我國國籍。

(二)我國是否允許雙重國籍
依我國國籍法觀之,是允許「雙重國籍」的,也就是說一個人可以同時持有我國國籍之外的外國國籍。不過,依據我國國籍法第10及20條規定,若要擔任重要公務且涉及國家機密之職務者,則必須放棄外國國籍。

二、稅務居民身份
稅務居民指在某一國家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或企業。一般而言,企業會因其註冊地在某國領域內,而具有該國稅務居民身份;而個人則會因為其與該國的聯繫(如在該國通常居住、居住超過一定時限、在該國就業等)而具有稅務居民身份。不同國家在這方面的規定一般不同。由於家族成員眾多,可能涉及稅務居民的地區或國家甚為廣泛。

(一)我國稅務居民的認定
我國稅法上遺產稅及贈與稅原則上係採屬人主義為主,因此必須先界定其國籍身份。我國所得稅法則採屬地主義。稅務居民主要是界定所得稅核課權限。

(二)屬地主義:綜合所得稅
依據所得稅法第2條、第3條之規定內容,以及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屬地主義為主,針對我國領地來源之所得課稅。以我國法律為例,所得稅法第7條第2項規定:「(第2項)本法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指下列兩種:一、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者。二、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台計滿一百八十三 天者。(第3項)本法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係指前項規定以外之個人」。根據內容分析,第2項第1款規定主要還是以遵循傳統區分標準為主,以「住所」及「實際居住」作為事實依憑;第2款則根據在我國境內經常居住之實,加上適用183天原則前提下 ,也可以將並非擁有我國固定居所之外國人士,認定為我國稅法居民 。

(三)屬人主義:遺產及贈與稅
我國遺產及贈與稅雖原則上採屬人主義,但對於經常居住在我國國境內或境外者課稅範圍仍有區別。首先,就課徵遺產稅來說,凡經常居住我國國境內的我國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我國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課徵遺產稅。經常居住我國國境外之我國國民,以及我國國國民,死亡時在我國國境內遺有財產的人,僅就其在我國國境內之遺產課徵遺產稅 。
其次,就課徵贈與稅來說,凡經常居住我國國境內之我國國國民,就其在我國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我國國境外之我國國國民,以及非我國國民,僅就其在我國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的人,課徵贈與稅 。
最後,提醒注意的是,有我國國籍且在國內有勞保和健保的福利,即使只在國內住一天,就屬我國的稅務居民。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


文章來源:家族傳承之法律機制:以信託與股權規劃為中心(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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