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向他人購買農地,並直接登記於子女名下,其贈與標的為「購地資金」,並非土地,應課徵贈與稅,不能適用不計入贈與總額之免稅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贈與農地得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規定,係指贈與人直接將自己名下之農地贈與子女,即贈與標的為「土地」,才能適用免稅規定。如贈與人簽約購地付款後,直接請出賣人將農地登記於子女名下,此種情況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以贈與論之情形,該款規範不論為他人購置之財產為動產或不動產,贈與標的都是出資的「資金」,只是因農地是不動產,贈與價額是參照同法第10條,以贈與時農地的公告土地現值核算,不必以購置農地的價款認定,並非贈與標的即為農地。
該局特別提醒,如果想購置農地贈與子女,並享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不計入贈與總額之租稅優惠,應先將農地所有權登記於自己名下且維持農地農用後,再贈與「土地」給子女,方能適用免稅規定,且在贈與後5年內的列管期間,不能再移轉或有未作農業使用之情形,以免被追繳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