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整理)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8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20點規定,同時符合下列三項條件者,可申請適用退(抵)稅優惠規定:
適用條件
1、出售及重購房地的時間(以完成移轉登記日為準)在2年以內。
2、自住房地: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於該出售及購買之房屋辦竣戶籍登記並 居住,且該等房屋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3、先售後購(移轉登記次日起5年內申請退稅)或先購後售(申報時申請扣抵)均可適用。
該局指出,個人重購自住房地可申請退抵稅金額,係以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之比率,自出售舊房地所繳納房地合一所得稅計算退稅額或扣抵稅額,退抵稅金額不得超過已繳納或應納稅額。
舉例說明如下:
情況1:先售後購、已繳納所得稅20萬元、退稅率1.25、可退稅額為 20萬元 x1=20萬元、全額退稅20萬元
重購價額 出售價額 退稅率 應退還稅額
2,500萬元 2,000萬元 2,500萬元/2,000萬元=1.25>1 20萬元
情況2:先購後售、假設應納稅額20萬元、退稅率0.75、可扣抵稅額為20萬元x0.75=15萬元、應納稅額為20萬元-15萬元=5萬元
重購價額 出售價額 退稅率 應納稅額
1,500萬元 2,000萬元 1,500萬元/2,000萬元=0.75<1 5萬元(20萬元 x(1-0.75)
該局特別強調,重購之自住房地,如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之稅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