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財政部已頒布法令,當稅務居民委託人將位於低稅收管轄區的受控外國公司 (CFC) 的股份或資本作為信託資產轉讓時,離岸受託人必須向稅務機關登記。
該裁決自2024 年1 月1 日起具有追溯效力,因為它與2024 年1 月頒布的法令有關,該法令規定,當涉及受控外國公司時,對離岸信託的委託人和受益人徵收替代性最低稅。該法令規定,為了對受控外國公司徵稅,委託人透過離岸信託持有的股份或資本必須包含在個人直接持股的計算中。
受影響的受託人現在必須為所有信託資產(包括受控外國公司和非受控外國公司)準備帳目以及詳細的收入和分配報表。在台灣沒有辦事處的離岸受託人必須委託當地代理人辦理登記、取得稅號以及辦理申報和扣繳手續。貝克麥堅時律師事務所表示,追溯開始日期意味著,即使離岸受託人因新裁決而立即終止其目前在台灣的業務,也可能存在不合規的風險。
CFC稅收的實施促使財政部尋求離岸信託的信息,因為它們可能包含產生台灣CFC收入的資產。台灣並非國際資訊交換共同報告標準網路的正式成員,只能透過雙邊協議實現資訊交換。到目前為止,只有澳洲、日本和英國採取了這種做法。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