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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依「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23條第8款規定,公告新增「微型保險」及「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為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申報金融機構自111年起,無需就該等新增帳戶進行申報。
也就是說,金融機構就已經和我國簽署CRS交換的澳洲、日本及英國等三國稅務居民及企業在我國金融機構的「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免予申報。
財政部前於108年6月27日公告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包括:(一)符合條件之「企業員工福利及儲蓄信託暨其他員工激勵信託」;(二)符合條件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帳戶」;(三)小額終老保險。本次新增:(四)微型保險。(五)依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和解或調解筆錄、法院核定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仲裁判斷書,代交易方持有之帳戶。
財政部表示,本次修正參採外界建議,經洽國際組織專家意見,並與相關主管機關確認,前述新增帳戶符合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之要求:1.「通盤考量高、低風險因素(例如是否屬增進金融普及性及提供特定類型客戶合理範圍服務等)認屬規避稅負風險較低」。2.「與其他CRS列舉規範之被排除帳戶性質類似」。3.「排除該帳戶之申報不違反CRS規範宗旨」三項要件。
綜上觀之,我國税務居民或企業在CRS交換國之金融帳戶,如果係符合前述三項要件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亦有同等規範之互惠待遇,可以免被交換國金融機構申報。
財政部強調,因應國際間租稅透明發展趨勢,我國將定期檢視並更新金融帳戶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帳戶」名單,兼顧提升盡職審查效能、增進租稅透明及善盡國際義務等目標,確保與國際最新規定接軌,維護我國租稅競爭力。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