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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管制期間稅務居民身分依事實判定

2021年12月23日(星期四)

本網站編輯部

 

  稅務居民的認定,往往會遷動納稅義務人所得報稅的區域和使用的稅率,這兩年因為受疫情影響跨境移動不易,因此超過兩年未入境的海外國人 經戶政機關遷出戶籍,將可能發生個人綜合所得稅居住者與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疑義。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及財政部1019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居住者)之認定,係以在我國境內有無戶籍及居住天數為標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屬我國居住者,應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並適用5%40%累進稅率:


(一)在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於一課稅年度內在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或在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我國境內者。
(二)在我國境內無戶籍,於一課稅年度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


近期各國政府因應COVID-19疫情紛紛採行邊境管制、限制旅行或強制檢疫等措施,企業亦配合要求員工居家或異地辦公,以落實防疫政策,因而可能改變跨境移動或工作者於疫情期間停留或履行勞務工作地點,例如中國大陸或東南亞等國,如果因此而不能符合居住國內時間之規定,將引發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認定個人居住者身分疑義。


該局特別提醒,考量各國政府或企業採行相關防(檢)疫措施倘屬緊急且具暫時性質,不宜單純從居住國內天數來判斷,因而改變個人關於居住者或非居住者身分認定,稽徵機關於適用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時,將就個案事實從寬處理。並建議納稅義務人倘對於身分認定尚有疑義者,可按以前年度申報方式先行申報,於稽徵機關有查核需要時,就其個案情形提供相關事證以供認定。


資料來源:整理摘述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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