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公司所發行或私募的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的證書(以下簡稱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其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該發行或私募公司,如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的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其交易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應以出售時的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計入買賣交割日所屬年度的基本所得額,於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一併申報當年度基本所得額。其出售的實際成交價格,得按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所載成交價格申報交易價格;至其取得成本,納稅義務人如未保存原始投資資料,應洽被投資公司提供核算原始取得成本,連同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發生的費用(如: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等),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按減除後的餘額,申報及繳納基本所得額及稅額,如未依規定辦理申報,稽徵機關除按查得資料核計基本所得額及補徵稅額外,另須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10年9月以每股新臺幣(下同)40元出售A公司未上市櫃股票1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並繳納3‰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惟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未依規定一併申報出售A公司股票的基本所得額及稅額,經該局查獲,核算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的原始取得成本為1,000萬元(100萬股×10元),連同甲君交易股票所繳納的證券交易稅12萬元及手續費10萬元,自實際成交價格中減除,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2,978萬元(4,000萬-1,000萬-12萬-10萬),加計綜合所得淨額50萬元後,核定基本稅額471萬餘元【〔(2,978萬元+50萬元)-免稅額670萬元〕× 20%】及補徵應納稅額469萬餘元,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的交易所得,自110年1月1日起,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及自行申報納稅,民眾110年及111年如有出售未上市櫃及非興櫃股票,但未依規定辦理所得年度基本所得額申報、或未核實計算有價證券的交易所得及繳納基本稅額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除應加計利息外,免予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