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持續推動我國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產業之發展,爰研擬修正「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依市場實務,明定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外幣計價之臺股股權衍生性金融商品(含結構型商品),因係以現金結算交割並未取得國內證券,爰增訂高資產客戶如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豁免適用應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登記之規定。
二、擴大引資攬才條款之適用對象,納入銀行或其總行、母行、所屬集團申請前一年度於全世界銀行資本或資產排名前五十名以內,得不受管理資產規模須達一定標準之限制。
金管會表示,本案法規鬆綁,預計可簡化銀行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金融商品之作業程序,及鼓勵具備財富管理專業及能力之大型銀行,參與國內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市場,以持續推動整體產業之發展。
檢附「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第五條及第七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2023-09-12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