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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而尚未繳納之稅捐,可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被繼承人依法應繳納而尚未繳納之稅捐,可否自遺產總額中減除?

舉例張小姐因父親於111515日過世,名下遺有房屋1棟,尚有未繳納之房屋稅新臺幣(下同)12,000元,已於同年531日由家人繳納,申報父親遺產稅時,該筆稅款能否作為遺產稅之扣除額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依法應納之各項稅捐、罰鍰及罰金,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另依財政部75111日台財稅第7520338號函,被繼承人死亡年度所發生之地價稅與房屋稅,應按其生存期間占課稅期間之比例(地價稅之課稅期間為每年1月至12月,房屋稅為每年7月至次年6月)自遺產總額中予以扣除。


依前揭規定,張小姐父親於111515日過世,111年期房屋稅12,000元,按房屋稅課稅期間為11071日起至111630日,自課稅起始日11071日起至死亡日111515日之生存期間計319天,按生存日數占課稅期間(111年為365天)比例計算,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減除之應納未納房屋稅為10,487元(12,000×319/365)。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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