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聲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
該局進一步說明,遺產管理人已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者,則可申請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提出申報。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1年1月15日死亡,經法院於111年3月5日指定乙君為遺產管理人,乙君應於111年9月5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或申請延期申報。惟該遺產管理人乙君申請延期申報時,如已向法院聲請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於1年2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並於111年3月20日登報公告,則准予延長至112年5月20日公示期間屆滿後1個月內,即同年6月20日前提出遺產稅申報。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