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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者,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變更後的要保人如為原要保人的配偶、子女等人者,尚須留意須否併入原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時,意謂要保人將該保單在保險法上的財產權益無償移轉給他人,係屬贈與行為,原要保人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此外,變更要保人行為如果是在原要保人死亡前2年內發生,且變更後的要保人為原要保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等)及其配偶、父母、兄弟姊妹及其配偶、袓父母等人,該變更要保人的贈與金額(保單價值準備金)尚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原要保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0年2月1日向A保險公司簽訂1張人壽保單,甲君為要保人,兒子乙君為被保險人,甲君於109年2月10日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乙君,甲君於110年4月1日死亡。嗣該局查核發現,甲君109年2月10日將保單(贈與日保單價值準備金為500萬元)要保人變更為乙君時,並未申報贈與稅,漏報贈與總額500萬元,贈與税28萬元【=(500萬-220萬)*10%,假設甲君109年無其他贈與】。又該筆贈與係屬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贈與日109年2月10日距死亡日110年4月1日約1年1月,未滿2年),繼承人乙君漏報遺產501萬元(死亡日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贈與税28萬元,除補徵所漏稅額外,並依所漏遺產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檢視「以被繼承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單」,確認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曾變更要保人,如有,應再詳查是否已申報贈與稅,及有無應併入遺產稅申報之情事,以免因短漏報遺產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