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應按實際交易所得,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2025年6月10日(星期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境外不動產之所得屬海外財產交易所得,應依規定併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該局說明,個人出售境外...
方燕玲會計師新書,是家族財富傳承,完整的入門書 2022年11月29日(星期二) 方燕鈴會計師專欄 最近幾年,「家族財富傳承」變成一個相當重要的題目,這有幾個背景因素:第一,大陸臺商回臺。由於中美地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