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加拿大:超過 25 萬加元收益的資本利得豁免減少 2024年4月19日(星期五) 加拿大2024年聯邦預算將一年資本利得超過25萬加元的信託、個人和公司的資本利得納入率從50%提高到66%。該措施將於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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