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保單要保人變更,應申報贈與稅及留意須否併入遺產總額 2022年6月7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民眾如將保單要保人無償變更為他人者,應依規定申報贈與稅;變更後的要保人如為原要保人的配偶、子女等人者,尚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