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新加坡將把反洗錢報告規則擴展至更多信託相關人員 2025年4月15日(星期二) 新加坡金融監管機構發布了反洗錢(AML)制度修正案,要求對與信託有關的人員進行更詳細和廣泛的報告。2024年推出了重要的...
公共設施保留地或私設巷道是否可用來抵繳遺產稅? 2022年10月24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當繼承人遺產稅繳納有資金困難時,是否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私設巷道,或既成道路土地抵繳遺產稅?財政部高雄...
父母透過迂迴方式將財產無償轉讓子女,應補徵贈與稅加罰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產之所有人經由第三人移轉該財產予特定人(通稱三角移轉),如經查明其移轉予第三者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