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遺產稅大哉問:生前贈與土地,過世前賣掉,價值怎麼算? 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 假設被繼承人生前將土地贈與子女,但還沒等到他離世,受贈人就已經把土地賣掉了,那這塊土地的價值,在計算遺產稅時,究竟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