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個人CFC制度112年1月1日上路,提醒注意相關規定 2022年9月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順應國際反避稅趨勢,防杜個人藉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成立未具實質營運活動的受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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