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私人借貸收取之利息,應申報於收取年度綜合所得稅 2022年8月30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私人借款予個人收取的利息,雖然不會有扣繳憑單,也不屬於向稽徵機關查詢課稅年度所得的查調範圍,但仍應併入收...
個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退抵房地合一稅,須有實際居住事實 2024年8月23日(星期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適用房地合一稅課稅規定,如原有自住房地因住所遷徙之實際需要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