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函釋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7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課徵贈與稅案件,與原對贈與人核課之贈與稅屬不同核課稅捐處分,贈與人及受贈人應納贈與稅之徵收期間,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自個別繳納通知文書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資料來源:111年1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000635560號函䆁
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轉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收入、費用認定原則 2022年4月13日(星期三) 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10年7月1日以後轉讓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出售人實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