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表示,為與國際稅務資訊透明標準接軌,因應國際組織檢視,強化跨境稅務合作,106年訂定「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規定我國金融機構自108年起進行CRS盡職審查程序,109年起每年6月辦理相關資訊申報作業。金融機構應於每年6月1日至30日完成CRS申報,避免因逾期未申報或經國稅局檢查發現漏申報或未依規定辦理盡職審查情形,影響金融機構之權益,請金融機構參考本部網站發布缺失態樣,確保均遵循CRS相關規定辦理。
為瞭解金融機構依CRS辦法規定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情形,財政部參考國際組織及其他國家發布之CRS遵循指南,由各地區國稅局以風險為基礎,對所轄金融機構進行書面或實地檢查,並由財政部自本(112)年起於每年5月,將前一年檢查發現具重要制度面或具普遍性之缺失發布於網站,供金融機構瞭解業界整體缺失情形,自我檢視作業流程並建立控管機制,避免相同問題持續發生。
財政部表示,各地區國稅局自111年進行檢查發現,金融機構多已訂定內部規範,並自行辦理或委託第三方機構不定期進行內部稽核,確保遵循CRS作業辦法規定;惟仍有部分受檢機構不熟悉CRS辦法相關規定,或未訂定內部遵循作業流程,致有未遵循風險或產生缺失,例如欠缺完整英文版自我證明文件、未能驗證稅務識別碼正確性、漏申報部分資訊等,國稅局分別就該等缺失提供改善方案建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