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案例背景:
張董事長夫婦共有子女四人,都已成年;老大長子已婚,育有一子一女,逐步接掌家族企業,亦兼管家族基金,因為子女教育,目前居住新加坡,具新加坡稅務居民身分,計劃入籍新加坡。 老二未婚,在自家企業也歷練數年,已可負責公司重要部門的業務。 老三未婚,自國外主修金融,目前在香港的一家銀行歷練。 么女未婚,於美國出生具有美國及臺灣雙重國籍,目前於美國工作,計劃補助其自行創業。
張董經營家族未上市貿易及製造公司已 40 年,張董夫妻 100% 持股。其境外貿易公司設立在 BVI 英屬維京群島(British Virgin Islands),於國內銀行開立 OBU (Offshore Banking Unit)帳戶。 國內製造本業在國內開立DBU (Do-Mestic Banking Unit)帳戶,兩家公司均由張董夫妻獨立持有,相互間並無投資隸屬。張董事長將大部分資產放在 BVI 公司。BVI 公司:持有 100% 泰國製造公司,另在台設立投資公司,以該公司購買自住豪宅。
請問你該如何提供張董適當規劃建議?
一、張董家族傳承規劃需求分析
(一)家族企業股權及經營權的永續傳承規劃
包含家族控股,家族信託規劃,以及考慮家族憲章模式及內容。
(二)家族成員的接班安排
1.長子列為家族接班人管理家族辦公室,次子接管傳統產業製造,三子及么女負責新創事業。
2.預先做好子女婚姻風險隔離。
3.對於已存在及未出生的孫輩預先做受益權安排。
(三)家族核心資產之受益權規劃
張董事長的家族企業資產分布及規劃,計劃以家族核心資產每年產生的股利及租金收益,透過境外信託架構統籌管理與分配,照顧黃董後代子孫。
(四)家族持股之所有權結構調整計畫
以目前境外控股結構搭配境外信託架構,就接班人計畫作三子一女的經營權、管理權及受益權股權安排。規劃採用雙層控股,運用私募股權基金架構來導入未來財務投資人及策略投資人的彈性,同時,可保有管理主導權。
(五)家族資產保護規劃與風險隔離機制
1.透過家族憲章及家族辦公室治理組織作為家族傳承基盤。
2.將家族企業在BVI 控股公司的股權,進一步採行維京群島特別信託法(The Virgin Islands SpecialTrusts(Amendment) Act,簡稱為 VISTA)之境外信託架構,可避免未來的債權人強制執行的風險。
3.成立信託保護人委員會:由家族理事會指定家族成員及信賴之專業人士組成。
4.具美國籍受益人的么女另外在美國設立外國授予人信託(Foreign Grantor Trust,簡稱FGT)。該信託將採可撤銷信託,其在美國聯邦稅上係屬海外信託,因委託人為張董,並非美國人,故信託之海外所得亦不課美國稅。又第二代么女具美國國籍為信託之受益人,因自該信託所收受之分配係屬來自張董(非美國人)的贈與,故僅有申報義務,而無課稅問題。
此信託規劃,必須預留未來(張董過世)立即轉成美國信託,以同時保障具有美籍么女的信託權益及租稅利益。
二、建議張董家族境外VISTA信託的架構模式
本案例境外信託規劃採英屬維京群島 VISTA 信託,其為 BVI 於 2003 年頒布的《Virgin Islands Special Trusts Act 2003;VISTA 》。VISTA 控股公司只限於註冊於英屬維京群島的公司。 其受託人並不參與所持股份代表的股東權力的行使,VISTA 禁止受託人干預 BVI 公司的管理。在 VISTA 下,客戶可以財產授予者的身分將其在 BVI 公司的股份轉移到信託中。
根據信託架構,財產授予者可以繼續擔任 BVI 公司的董事。BVI 公司中的股份將由受託人持有,因此,這些股份在財產授予者死亡後不需要遺囑認證流程。VISTA信託的其中一名受託人必須是經認的 BVI 受託人或 BVI 私人信託公司。VISTA 信託受託人的職責,是把 VISTA 控股公司股票保存在信託內,根據信託契約管理股份的法定所有權,並以保障指定受益人的最佳利益為原則行事。信託設立者可根據董事職位規則(Office of Director Rules;ODR)中規定受託人在何種情況下如何行使投票權,從而介入公司管理。 受託人具有彈劾及任命董事、確定董事的薪酬是否與信託設立者的期望相稱等權力。
三、就本案例謹建議張董家族境外信託架構如下。
1. 張董家族目前雖然人口單純,但考量張董係以百年傳承規劃為前提,因此,仍建議其制定家族憲章及家族治理架構組織,包括家族大會及家族理事會,並成立家族辦公室。
2. 在家族辦公室之下成立投資委員會、家族委員會及慈善委員會,依據家族成員的興趣及規劃,來分別掌理投資、家族事務及慈善事宜。
3. 由於張董早年已經建置 BVI家族控股公司來持有境外企業及房地產。因此,建議直接在其上層架構 VISTA信託,來貫徹張董家族傳承的意志及精神。
4. 成立新加坡家族辦公室及投資管理基金,除可享受投資租稅優惠及永久居民規劃外,主要做為金融商品及新創事業股權投資平台。
5. 張 董 的 小 女 兒 為 美 國 籍, 建 議 單 獨 為 她 成 立 一 個 外國 授 予 人 信 託(Foreign Grantor Trust FGT);FGT係 指 由 為 非 美 國 稅 務 居 民 成 立 的,並受其控制的美國信託。信託資產為美國境內資產及臺灣金融資產。張董在世時由於 FGT為可撤銷信託,因此,境外受益所得為美國境外贈與,無美國贈與稅,但仍應每年向美國國稅局申報。在美國稅法下,張董身後的信託則轉為國內非授予人信託(Domestic Non-Grantor Trust;DNGT),係為不可撤銷信託,此後受益權須交美國所得稅。
本文經方燕玲會計師同意授權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