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一、 未經金管會核准卻在國內銷售境外基金,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一) 按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非經金管會核准或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不得在國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違反前揭規定者,應負同法第107條及第110條之刑事責任,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 金管會對於非經金管會核准或未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卻在國內銷售之境外基金,倘有事證,均移請法務部調查局進一步偵辦。
二、 澳豐基金一案之處理情形
(一) 金管會移送情形:查澳豐基金未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兆富公司)卻非法販賣該等基金,金管會於接獲民眾陳情後,自104年起已多次移請法務部調查局偵辦在案。
(二) 檢調查處及法院判決情形:
1. 查臺北地檢署於109年10月28日以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將兆富公司負責人曾奎銘等7人提起公訴。
2. 上開提起公訴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12年5月12日一審判決共同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2款之非法銷售境外基金罪,各處4個月至2年3個月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新臺幣50萬至500萬元不等。
三、 金管會已持續籲請民眾透過合法管道投資,將再加強宣導
(一) 為防範金融詐騙事件,金管會與檢警調等相關司法機關均已建立密切連繫及合作管道以利深化合作,並已督導相關公會、業者及周邊單位持續強化投資詐騙等違法案件之情資蒐集,以協助警政署或司法單位辦理相關案件。
(二) 金管會自110年至112年間,已持續發布新聞稿,提醒投資理財應洽詢合法業者辦理,以免落入詐騙陷阱,金管會再次呼籲國人投資境外基金,應透過合法的銷售機構,以及確認投資標的的合法性。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