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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辦理減資時,除以現金方式退還股款給股東外,也可能以持有其他公司簽証發行股票抵充股款,在此情況下,該股票與原取得股票時成本產生價差,應列報證券交易損益,並列入公司的基本所得額(最低稅負)課稅。
台北國稅局官員表示,對股東而言,收到股票仍為股本退還,無所得稅課稅問題;但對減資公司而言,是屬轉讓其他公司股票給股東,以相當價值抵償應退還股款,公司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屬於資產中的有價證券投資,依《所得稅法》規定,其估價以轉讓資產的時價或實際成交價格為準。
官員解釋,減資公司以股票充抵股款,價差也應視為證券交易損益。
簡而言之,抵繳退還股款金額超過公司取得股票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目前停徵證所稅,但對營利事業而言,仍須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若為損失,則自發生年度次年度五年內,從當年度停徵所得稅的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
舉例來說,甲公司實收資本額1億元,流通在外股數1,000萬股(每股面額10元),其唯一股東為乙公司。
甲公司在2021年6月經全體董事決議減資2,000萬元,並以其所持有的國內丙公司股票150萬股作價抵充退還股款。而甲公司取得丙公司股票原始成本為1,500萬元,與作價抵充退還股款金額2,000萬元,兩者之間價差500萬元,屬證交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入甲公司的基本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