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現行「遺贈稅法」第20條第1項第5款規定,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即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之價值不計入贈與總額,亦即不課徵贈與稅。
因此,將農地贈與姪女,要不要課徵贈與稅?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根據「遺贈稅法」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規定的「繼承人」,該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價值不課徵贈與稅;不過,將農地贈與姪子、姪女等,因非屬民法規定的繼承人,仍應課徵贈與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