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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依限給付生存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2022年1月3日(星期一)

本網站編輯部


  納稅義務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1項規定申報被繼承人遺產稅時,其配偶如有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因注意應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給付,始可免除該部分之遺產稅額。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法第1030條之1的立法目的係為貫徹男女平等原則,故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較少之一方配偶,對剩餘財產較多之他方配偶,得請求雙方剩餘財產差額二分之一。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性質上為生存配偶對被繼承人之債權請求權,非屬遺產稅之課徵範圍,因此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而生存配偶若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應與其他繼承人協議,並待其履行,並不是該請求權一經主張,生存配偶即得管領任一項仍屬被繼承人遺產之財產。換言之,分配請求權內容及範圍須待生存配偶請求並取得財產所有權後,始告完成。


納稅義務人申報扣除上述請求權價值時,需檢附註記被繼承人與配偶結婚日期之戶籍資料、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及配偶財產證明文件等相關資料。


該局進一步說明,經稽徵機關核准自遺產總額扣除之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依同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未於上開期間內給付時,除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延期外,應追繳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如下,王先生於10761日死亡,王太太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主張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准扣除30,000,000元,核定應納遺產稅額2,500,000元(繳納期限自108926日起至1081125日止),繼承人於1081012日繳清遺產稅後,稽徵機關核發繳清證明書。嗣該局查獲至1091013日為止,繼承人僅給付17,000,000元之財產予生存配偶,不足額13,000,000元,該局遂依規定追繳遺產稅1,300,000元,並自原核定應納稅額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1081126日起至填發本次遺產稅補繳稅款繳納通知書之日止,依108年、109年、110年各年度11日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綜上,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雖可節省遺產稅者,但應留意須於規定期間內完成給付生存配偶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以免遭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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