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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元大銀行前理財專員李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及不當行為所涉缺失,顯示該行對理財專員行為控管及臨櫃交易確認機制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該行亦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案關缺失核有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及該條授權訂定之「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第8條第1項第2款第6目、第10目及第3項規定,爰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以下同)600萬元罰鍰。
該行前理財專員李員自106年2月至111年1月間有向客戶借貸、私下與客戶成立投資委任關係投資非屬該行核准銷售之金融商品、保管客戶已簽署空白單據、自製對帳單提供予客戶等不當行為,且該分行存匯人員辦理臨櫃交易時未覈實確認客戶身分及交易內容,受影響客戶數8人,所涉金額1,952萬元,另該行亦未落實以風險為導向之重大偶發事件查核機制,致相關查核報告未能有效釐清案情全貌,案關缺失顯示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李員於106年2月至110年4月間多次代客戶全程臨櫃辦理匯款交易,且存匯作業經辦及主管未落實執行臨櫃確認客戶身分機制,相關牽制監督機制失靈,有失第一道防線功能。再者,本案李員違規行為期間近5年,且期間發生李員財務狀況異常及向客戶借款,惟該行未就相關警示現象續為追蹤處理,致未能及時發現李員尚有其他不當行為,顯示該行未落實對理財專員遵守相關行為標準規範之督導管理。
金管會表示,銀行應建立誠信經營文化及員工行為規範,以維繫社會大眾對銀行之信任,並應強化內部牽制與職責衝突職務之分開機制,以落實內部控制之有效性。金管會進一步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及購買非屬銀行核准之金融商品或服務,且應定期檢視對帳單,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