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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之股票,該股票既非「有價證券」,其出售獲利也不是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徵之「證券交易所得」,而是同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之「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綜合所得稅。合併當年度所得總額報繳綜合所得稅,以免漏稅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買賣有價證券才須要課徵證券交易稅。又公司法第161條之2及第162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如有印製股票(即採「實體發行」),須經依法得擔任股票發行簽證人之銀行簽證;如不印製股票(稱「無實體發行」),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現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登錄發行。股票未依上述規定完成發行手續,就不是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股東出售該股票屬於轉讓其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