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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借貸衍生的利息所得非源自金融機構的存款利息,無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3「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規定的適用,必須自行納入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間資金調度使用之借貸,如有收取利息,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規定之利息所得,給付人不需辦理扣繳申報,但受領人仍應依法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若未申報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追補所漏稅額外,如漏報所得額達25萬元以上及所漏稅額在1萬5千元以上,還會被處以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轄內甲君107年間將資金借予好友乙君,借款期間2年,乙君109年如期返還全部借款並支付160萬元利息予甲君,甲君漏未將收取之利息併入109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經該局查獲,甲君雖主張110年5月申報期間至國稅局臨櫃查調所得明細,並未查得該筆利息所得,應予免罰,因私人借貸利息所得非屬稽徵機關依規定應提供查詢的所得資料範圍,無稅務違章案件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除按實際收取利息歸課補徵甲君綜合所得稅款40萬元,並裁處罰鍰16萬元。甲君繳清稅款及罰鍰後未再爭訟。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