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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火熱,依據財政部公布今年證交稅在台股內資信心回籠下,前11月累計稅收2,538億元,年增94.1%。預計至年底將是史上新高。在股市交投熱絡的情況下,營利事業應注意將面臨股票交易所得及股利收益的報稅議題,正確報稅,避免違章受罰。
營利事業通常關切的問題包括:1、股利收益。2、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海外公司來臺上市 (櫃)的KY股票或其他未發行股票之公司股份等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為使營利事業對取得股利及股票(份)交易所得之課稅規定有較完整瞭解,避免發生漏報受罰之情形,特別彙整表列如下:
所得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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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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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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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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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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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票之交易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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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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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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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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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股份(公司未發行股票者)之利得(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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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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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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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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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國內上市、櫃(不含KY股票)及未上市、櫃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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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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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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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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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KY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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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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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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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例:〤:停徵、免計入或不計入所得課稅之所得額、✔:應計入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投資人買賣國內公司上市(櫃)股票、未上市(櫃)股票或海外公司來臺上市 (櫃)的KY股票之利得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屬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其交易損失亦不得自所得額中減除,但這些股票交易之所得額均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課稅。
另有一點是營利事業投資人容易忽略的,就是買賣未簽證發行股票的公司股份,其性質屬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計入營利事業交易年度之其他收益或損失課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停止課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之規定。
至於股利課稅規定,營利事業取得國內公司發放之股利,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獲配KY公司發放之股利,則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國內投資收益免稅之規定,因為KY公司之股利是由海外發行公司所分配,屬海外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中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