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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示,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之買賣案件,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計算,應以出售時房屋、土地之成交總價,減除取得成本及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額,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應核實申報,且應再次檢視各項填寫內容及檢附相關憑證是否正確,以維護自身權益,以免遭補稅及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列舉個人出售房屋、土地常見申報補稅態樣如下:
一、簽訂買賣契約後取得折讓款,申報成本未核實減除折讓金額:
民眾與建商簽訂房屋土地買賣合約書後,與建商協商折價,取得折讓證明單 ,但未依折讓後價款申報取得成本,以致漏報所得額,經查獲後核定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
二、持有期間繳納之金融機構貸款利息費用列報為成本費用:
於取得房屋 、土地所有權後,繳納之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清潔費、金融機構借款利息等,屬使用期間之相對代價,不得列為出售時之費用減除。
三、購入農地出售時未作農業使用,將前手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列報減除:
個人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可列報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係指個人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前手持有期間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不得列入。
四、婚前受贈房地,因受贈取得時與贈與人無婚姻關係,誤以贈與人購得價款列報取得成本:
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出售時得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取得成本為成本 ,據以計算交易所得或損失,惟如受贈時無婚姻關係,尚無前揭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