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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滙回海外所得應按基本稅負申報

2022年2月8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台商於免稅天堂開曼群島、英屬維京群島(BVI)等國家設立公司若有經營獲利,所取得該公司分配之盈餘屬海外營利所得,應併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扣除免稅額670萬元後之餘额,按稅率20%計算個人基本稅額,連同個人綜合所得稅一併辦理結算申報,因此納稅義務人在申報年度所得稅時,應自行檢視有無短、漏報海外所得情事,以免被查獲而補稅加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說明,「海外資金」不等於「海外所得」,舉例來說,匯回海外資金,如為海外投資本金或減資退還投資款、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金融機構存款本金、財產交易本金及其他資金等,均非屬海外所得。至於匯回海外營利所得、執行業務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租賃所得、權利金所得、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財產交易所得、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退職所得及其他所得等,則應按所得取得年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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