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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於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自110年1月1日起,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屬基本所得額課稅範圍,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該交易所得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符合規定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除外)所得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提供實際成交價格及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二、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以實際成交價格之20%計算所得額。
三、未能提供交易時之實際成交價格,以交割日前一年內最近一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每股淨值(交割日前一年內無前開財務報告者 ,以交割日公司資產每股淨值)計算收入,再按該收入之75%計算所得額。
四、稽徵機關查得之實際所得額較前述計算之所得額為高者,將依查得資料核計。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規定自110年1月1日施行,於今年(111年)5月申報110年度綜合所得稅時適用,申報時應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申報基本稅額,並檢附收、付款紀錄、證券交易稅繳款書、買賣契約書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於110年1月1日起有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務請記得依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納稅,以免因漏報或短報所得而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