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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人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報繳營業稅,倘受託人為自然人,仍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課徵營業稅。另依信託法第1條規定,信託係指委託人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目的,將其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予受託人,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法律關係。因此,信託關係之成立,除須有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為前提外,受託人尚須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積極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而受託人接受營業人的委託,因信託行為取得之財產,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時,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例如:管理信託財產取得租金收入或處分收入等),依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除因公益信託而標售、義賣、義演之收入扣除必要費用後,全部供作該公益事業用者而免徵營業稅外,不論其受託人為自然人或營業人,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A君於108年間受甲公司委託處理該公司持有不動產(含房屋及土地)計12筆,並簽訂信託契約書,該契約書載明A君負責處分前揭不動產相關事宜,對其受託財產有實質管理處分權;嗣A君於109年間陸續出售前揭房地,未向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開立統一發票與買受人,經該局查獲依不動產買賣合約書(未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價格),按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計算房屋之銷售額,核定其漏開立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2,289萬餘元,除補徵營業稅114萬餘元外,並依規定處罰鍰114萬餘元。
該局呼籲,個人倘受營業人委託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在未經他人檢舉、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請儘速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以免遭補稅受罰。
資料來源:整體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