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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轉讓預售屋,切勿疏忽漏未申報所得,尤其在110年度轉讓年度在上半年或下半年度適用法令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年6月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交易預售屋之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
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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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6.30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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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1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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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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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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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1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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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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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
財產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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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2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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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
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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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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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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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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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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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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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 (累進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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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5% (依持有期間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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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向建設公司以1億200萬元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坐落基地,108年以1億1,600萬元出售,甲君不諳法令而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經主動洽詢稽徵機關後,因交易日係在110年6月30日之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自動補申報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成交價額1億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億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