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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出售預售屋應如實申報所得

2021年12月14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個人轉讓預售屋,切勿疏忽漏未申報所得,尤其在110年度轉讓年度在上半年或下半年度適用法令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於110630日以前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所得,屬權利移轉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年度綜合所得稅辦理結算申報;但自11071日起交易10511日以後取得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同房屋、土地交易,應於訂定買賣契約書之次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個人交易預售屋之所得課稅規定整理如下:


交易日

110.6.30以前

110.7.1以後

取得日

105.1.1以後

課稅規定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

財產交易所得

所得稅法第4條之42項房地合一交易所得

課稅

所得額

實際成交價額取得成本相關費用


課稅方式

計入交易日所屬年度

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交易日之次日起算

30日內申報繳納

稅率

5%-40%  (累進稅率)

15%-45%  (依持有期間遞減)


     
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6年向建設公司以1200萬元購買1戶大安區預售屋及坐落基地,108年以11,600萬元出售,甲君不諳法令而漏申報該筆交易所得,經主動洽詢稽徵機關後,因交易日係在110630日之前,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規定之財產交易所得,甲君自動補申報108年度財產交易所得1,361萬【成交價額11,600萬元-可減除成本1200萬元-可減除移轉費用39萬元】,並補繳稅額493餘萬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台北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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