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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理專挪用客戶資金案件頻傳,爲使理專異常行為風險之降低,有賴相關防弊措施外,更有賴良好企業文化、道德行為規範及問責機制之建構。
近期金管會通過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違反法令之裁罰處分案。中信銀行理財專員(下稱理專)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案關資金往來部分交易透過該行數個人頭帳戶進行資金移轉或領現交付,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缺失,核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違反事實理由摘述如下
(一) 理專管員與客戶間異常資金往來。
查案關資金往來部分交易透過該行數個人頭帳戶進行資金移轉,該行對所衍生警示訊息未能審慎查核,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未臻完善,致未能即時發現案關異常交易行為,核有洗錢防制之存款帳戶或交易持續監控相關缺失。
(二) 經核該行辦理洗錢防制作業,有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對理專所屬客戶異常交易檢核機制欠缺制衡性。
(2) 未建立客戶匯入特定帳戶異常交易之檢核機制。
2、 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
(1) 該行帳戶或交易監控機制出現疑似洗錢交易監控警示未確實有效查核。
(2) 未落實多人留存相同通訊資料異常檢核機制。
金管會表示,本案主要係理專與客戶間不當資金往來,其手法與近期其他銀行理專利用存匯業務控管機制漏洞進而挪用客戶款項案件有別,主要差異包括(1)由客戶自行匯款或提款予案關理專,與理專自行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不同;(2)透過多層次匯款製造金流斷點;(3)金流多為匯至行內外第三人(人頭戶)或客戶帳戶。以上幾點造成銀行查核上之限制,因中信銀行在洗錢防制持續監控機制上仍有疏失,應予改善,經衡平考量後,核處該行1,400萬元之罰鍰。
為避免理專再利用上述方式舞弊,金管會前已請銀行公會依據銀行理專挪用客戶款項案件之態樣及金融檢查所發現缺失,修正「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增訂「疑似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之態樣」,並已備查在案,其中業將與本案情節之資金往來相關之態樣納入,如客戶資產總額(AUM)大額流失等,銀行得參酌該態樣自行以風險基礎原則訂定相關控管機制。該次修正事項將自111年1月1日起施行。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金管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