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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個人受控外國企業(Controlled Foreign Company, 以下簡稱CFC)制度將於112年1月1日上路,邇來常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個人CFC制度之適用對象、如何計算及申報的問題。
該局說明,個人CFC制度係增訂於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之1,判斷個人是否適用此項制度時,需先檢視該個人是否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若個人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即不適用。
其次,認定外國企業是否為CFC時,該外國企業需同時符合「設立在財政部公告的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及「控制要件」。控制要件又可分為股權控制和實質控制,股權控制係指個人及其關係人直接或間接持有該外國企業的股份或資本額合計50%以上;實質控制則係指對該外國企業具有重大影響力,即個人及其關係人對該外國企業之人事、財務及營運政策具有主導能力。
另外,外國企業即使符合CFC的認定,個人CFC制度尚有兩項豁免門檻,符合以下條件之一者,個人仍可免適用CFC制度:
一、CFC於所在國家或地區有實質營運活動。
二、個別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下同)700萬元以下。但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控制之全部CFC當年度盈餘或虧損合計為正數且逾700萬元者,個人持有之個別CFC當年度盈餘,仍應依規定計算海外營利所得。
綜合上述,如果個人為我國境內居住者,且外國企業符合CFC的認定,亦不符合上開豁免門檻條件,依照個人CFC制度,當該個人與其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直接持有CFC股權10%以上時,該個人需就CFC當年度盈餘,減除依CFC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虧損後之餘額,按其直接持股比率及持股期間計算海外營利所得。該海外營利所得再與同一申報戶的其他海外所得一併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A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且無實質營運活動,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甲於112年4月1日取得A公司60%股權,符合股權控制要件,則A公司即為甲之CFC。A公司112年度盈餘為3,650萬元,且A公司依所在國家或地區法律規定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365萬元,甲應就其持有A公司股權計算得出之海外營利所得1,485萬元【=(3,650萬元-365萬元)×60%×(275/365)】申報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相較於個人CFC制度實施前,保留在CFC的海外盈餘是在盈餘實際分配時才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個人CFC制度實施後,CFC當年度盈餘即使保留未分配,仍視同分配應計入當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等該盈餘實際分配時,則不再計入課稅。所以,個人CFC制度僅為提前課稅,並非加稅措施,提醒民眾應多加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