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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境外資金匯回專法落日條款,財政部將在未來一年內亦即2022年8月中旬前報請行政院核定受控外國公司(CFC)之施行日期。必須提醒注意的是,CFC不只規範法人企業,個人若持有境外免稅天堂公司之股份者,在符合一定條件情況下亦納入規範。個人受控外國企業制度的立法目的-避免個人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設立CFC,保留盈餘不分配,規避課稅。因此,納稅義務人一定要抱持著積極謹慎的態度,先行做好評估及研擬相關因應方式。
其課稅要件-必須同時符合兩要件:
1.個人及其關係人持有境外低稅負國家或地區之外國企業股權合計達50%以上或對其具有重大影響力。
2.個人持有CFC股權達10%以上或其與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合計持有股權達10%以上。
此外,有二個豁免門檻-1.CFC有實質營運活動。2.CFC當年度盈餘在新臺幣700萬元以下。
又為了避免重複課稅-特別訂定:
1.實際獲配CFC股利或盈餘時,其已依規定計算之營利所得並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部分,不再計入獲配年度基本所得額課徵稅。
2.國外稅額扣抵:於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申報期間屆滿之翌日起5年內,得自各該計入個人之基本所得額年度,依法計算之基本稅額中扣抵或退稅。
3.個人交易CFC股份或資本額時,交易損益計算除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可再減除交易日已計算該CFC營利所得按交易比率計算之金額。
個人CFC課稅計算公式爲:個人計算CFC營利所得
=(CFC當年度盈餘-以前年度核定各期虧損)X直接持有股權比率X持有期間
也就是說,如果個人合計配偶及二親等內親屬的持股比例達10%以上,並且又不符合豁免規定,就要將CFC當年度盈餘,減除法定盈餘公積或限制分配項目及以前年度核定的各期虧損後,乘以個人的直接持股比例與持有期間,計算個人CFC所得,納入最低稅負制課稅。
日後個人申報CFC之所得時必須提供該境外公司之財務報表作為佐證,CFC當年度盈餘之計算,係以CFC依我國認可財務會計準則計算之當年度盈餘為原則,自符合CFC當年度起,個人依規定提示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CFC財務報表或其他文據。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