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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去年底立法院三讀通過所得稅額基本條例修正案,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自110年起再度列入基本稅負制範圍。若個人在110年出售未上市櫃或私募股票等賺取差價,必須在隔年5月申報綜所稅基本稅額,惟成立五年內高風險新創企業可排除適用。
需特別注意,個人出售轉讓有限公司及未有股票簽証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屬於財產交易所得,非屬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
除了上述個人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尚有下列所得要併入最低稅負課稅。
    
    
        
            | 類別 | 所得類別 | 適用的範圍 | 
        
            | 所得 | 綜合所得淨額 | 年收入 – 各項免稅額與扣除額 | 
        
            | 海外所得 | 超過100萬要全數計入海外財產交易損失可扣除數額僅只能以「同年度」、「同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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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特定保險給付 | 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同一人的人壽及年金額,金額超過3330萬部分計入 | 
        
            | 分離計稅的股利 | 採股利分離課稅者 | 
        
            | 投資或贈與 | 非現金捐贈金額 | 有申報綜所稅中的列舉扣除額 | 
        
            | 受益憑證交易所得 |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 
        
            | 未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110年開始計算 | 
    
個人最低稅負計算公式:
綜合所得淨額+基本所得課稅項目-每人670萬扣除額*20%稅率=基本稅額
當一般所得稅額大於基本稅額,則依一般綜所稅繳納;若一般所得稅額小於基本稅額,另就兩者差額繳納稅最低稅負。
若是考慮到財產傳承將股權移轉下一代,個人股東可以自行設算算持股狀況利用在不增加最低稅負的情形下,透過分年轉讓股份達到傳承之目的。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