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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憲章如何約束後代子孫

2021年11月26日(星期五)
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在我國一般契約依民法規定只需符合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之條件,即可合法成立,並不需特定之格式或形式,故稱為「不要式契約」。這意味著家族成員必須意思表示一致,相互承諾遵守共同訂立的家族憲章。這就是為什麼家族必須寫下自己的“序言”,說明他們為什麼要制定家族憲章。每個人都需要參與這一承諾並且必須達成“意思一致”,亦即使所有家族成員理解家族協議的含義。這就是為什麼讓家族遵循自己的參與過程如此重要的原因。

所有受影響的家族成員都需要以某種方式得到代表,使得《憲章》的條款具有代表性的達成一致共識。家族協議是書面的,由各方簽署。簽名可以表示每個人都同意遵守本憲章的條款。當家族中的年輕成員達到一定年齡時,也可以要求他們簽署上述憲章。任何一方都不被迫簽字,它是自願的。此外家族協議不得違反法律上的公序良俗。舉例來說,家族禁止某種宗教以外的婚姻。請注意,憲章中的某些條款可能具有明確的約束力,例如限制家族企業股份的轉讓。這些限制通常會納入公司章程的一部分,具有法律約束力。

家族憲章的拘束力可能因為時間的流轉和代際的傳承而越來越薄弱,這個時候在當代必須靠家族控股公司的公司章程作為部分的約束,例如股份不得移轉給家族成員以外之人。但是如果已經跨代呢?這個時候就必須靠信託契約來做約束並補強當時制定家族憲章的宗旨和目的。

綜合言之,家族憲章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它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通過公司章程及信託契約,它可具有約束力。而在所有情況下,如果家族憲章是以“代表性”方式制定的,它應該對每個成員都具有道德約束力。(如需進一步資訊請由永富傳承家族辦公室聯繫)

文章來源:本文經中華財富傳承顧問協會方燕玲理事長同意刊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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