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站編輯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有汽車、機車等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其總價值在新臺幣(下同)89萬元以下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6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如其總價值超過89萬元,應以超過部分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112年死亡時所遺之財產中有汽車及機車各1台,倘汽、機車殘餘價值在89萬元以下,則該2台車不計入遺產總額;假設汽、機車殘餘價值合計為150萬,因價值合計已超過89萬元,則以超過部分61萬元(150萬元-89萬元)列入遺產總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遺產稅時,如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總價值超過免稅限額,應依相關規定併入遺產申報,以免遭補稅處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