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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缺失導致加拿大法院推定無遺囑

2024年2月29日(星期四)

星期二, 27 二月 2024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最高法院發現,遺失的遺囑要麼被有意或無意地毀壞、遺失或被盜,所以立遺囑人必須被推定為無遺囑死亡。

羅斯瑪麗·芬桑特(立遺囑人)於2021 年去世。對她的財產的搜查未能發現遺囑,儘管眾所周知並承認她在2001 年制定了有效遺囑,並且是最後一位擁有該遺囑的人。
這將使立遺囑人的侄孫女梅根·貝格斯(申請人)成為剩餘遺產的唯一受益人。申請人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2001年遺囑;然而,立遺囑人的姪女朗達·斯基奇(被告)對此提出質疑,她要求法院確認立遺囑人死亡時沒有留下遺囑。
法庭獲悉,被告同時也是遺產管理人,他廣泛搜尋了遺囑,並聯繫了最初與遺囑人訂立遺囑的公證人。公證人能夠出示一份未簽名的副本,表明申請人是剩餘物的唯一受益人;然而,她證實已執行的文件已交給遺囑人。因此,被告以無遺囑為由繼續管理遺產。

由於遺囑缺失,產生了“毀壞推定”,成功反駁這一推定的任務就落在了申請人身上。
在圍繞該推定審查判例法時,法院指出:「最終的問題是,在權衡可能性的基礎上,遺囑是否更有可能被故意毀壞,因為立遺囑人改變了主意或更可能失去了遺囑,被盜竊或意外毀壞……這一推定所補充的是常識,即我們希望希望執行遺囑的人將遺囑保存在死後可以找到的地方。在沒有相反原因的情況下,這是更固有的機率。法律標準和舉證責任的適用將考慮到這一點。”
法院接著指出,如果經過合理搜索後未能找到死者所擁有的遺囑,「支持遺囑被故意毀壞的推論所需的證據品質低於支持遺失遺失推論所需的證據品質」。不經意就被毀掉了。

法院在決定推定是否被反駁時遵循了先前判例法中規定的因素,包括:
• 遺囑的條款是否合理;
• 直至死亡之日,遺囑人是否繼續與遺囑副本中的受益人保持良好關係;
• 如果死者的個人物品在搜索遺囑之前被毀壞;
• 死者在照顧個人財物上的性質和個性;
• 支持或違反副本條款的財產處置;
• 遺囑人所作的確認或反駁所列分配條款的聲明;
• 遺囑人是否通常存放有價值的文件並有安全的地方存放;
• 是否有證據顯示立遺囑人了解沒有遺囑的後果以及無遺囑的影響;和
• 立遺囑人是否有聲明,表示他們有遺囑。
法官指出,除其他因素外,遺囑人似乎很認真地組織並將文件存放在文件櫃中。此外,法院還認為,有關遺囑可能在搜查和清理過程中被盜或無意中被毀的說法是「推測性的」。

「最有可能的推論是找不到遺囑,」法官裁定。「除了破壞的推定之外,我們沒有什麼可繼續的。根據證據,[立遺囑人]是個心智健全的人,對重要文件有一般的責任感。我們不知道為什麼她會在沒有創建新遺囑的情況下摧毀遺囑,但我們也不知道她為什麼一開始要創建它。從這方面來說,她並不是一個善於交際的人。普通法推定並不像實際證據那樣令人滿意地作為發現事實的基礎,但它們的優點是在無法獲得確定性時為決策提供一些基準。”

據此,法院裁定申請人沒有反駁銷毀推定,因此駁回了她的申請。

資料來源:Re Finsant Estate,2024 BCSC 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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