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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屋、土地,適用房地合一課稅規定,如有重購自用住宅,符合一定條件者,不論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都可以申請扣抵或退還房地合一稅。
該局說明,為減輕民眾換購自住房地的租稅負擔,所得稅法第14條之8規定,個人出售依房地合一新制課徵所得稅的自住房地,與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算2年內重購的自住房地,均由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其出售自住房地所繳納的房地合一稅,可於重購自住房地完成移轉登記的次日起算5年內,申請按重購價額占出售價額的比例退還。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5年1月買進A房地並設籍居住,111年5月以2,500萬元出售,並繳納房地合一稅50萬元,另於111年7月以2,000萬元買進B房地並設籍居住,因2處均由甲君設籍居住,亦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且重購期間於2年以內,則甲君先賣房地所繳納稅額,可依重購價額比例計算申請退還40萬元〔50萬元×(重購價額2,000萬元÷出售價額2,500萬元)〕。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北區國稅局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