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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單「要保人」變更的傳承陷阱:2年內贈與親屬,小心變遺產!

2026年8月31日(星期一)

許多民眾誤信透過變更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能達到資產傳承的巧妙目的,卻往往忽略了其中潛藏的贈與稅與遺產稅申報義務。一旦被國稅局查獲,不僅得補繳稅款,還可能面臨罰鍰。

高雄國稅局藉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的規定,提醒民眾,「贈與」係指財產所有權人將其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且對方同意接受的行為。而保險契約本身,如同同法條第1項所列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

「要保人」對保險合約擁有諸多權利,例如隨時終止契約以領取解約金、辦理保單借款等。因此,當父母將個人保單的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時,本質上就是將該保單的財產價值無償移轉給子女,此行為已構成「贈與」。若當年度的贈與總額超過了法定免稅額,則應在贈與發生的30天內,以贈與日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主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

更需要注意的是,《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將財產贈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這些親屬的配偶,均會被「視為遺產」,必須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舉例說明:

一位母親於92年購買一份外幣終身壽險,並以自己為要保人。到了113年,她將要保人變更為兒子。當時,該保單的價值準備金為200萬元。由於當年度的贈與總額未超過244萬元的免稅額,這位母親便未向國稅局辦理贈與稅申報。

然而,不幸的是,這位母親在變更要保人後兩年內過世。此時,在母親過世當天的保單價值,依法必須被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申報。由於繼承人未依法辦理申報,最終遭國稅局查獲,補繳稅款並受處罰。

國稅局呼籲:

為避免不必要的困擾與罰則,建議民眾在辦理保單要保人變更前,務必先行向保險公司確認保單的「保單價值準備金」。並在贈與行為發生後30天內,完成贈與稅的申報。

此外,若贈與人於變更要保人後2年內不幸過世,繼承人更應提高警覺,確實將該保單納入遺產總額一併申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受罰。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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