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 始得適用低稅率 2022年1月25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
爭議性遺產:阿聯酋的判決在英國法院受到爭議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二) 英格蘭和威爾斯高等法院商業部門已同意,尋求執行阿聯酋法院價值7500萬英鎊判決的繼承索賠可以在英國法院進行。該判決重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