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出售預售屋,仍應申報房地合一所得稅 2024年10月7日(星期一)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在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視為房屋、土地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