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得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 該局補充說明,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但如因該承受人死亡、該承受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不在此限。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新聞稿
營利事業110年度出售房地時點不同,申報課稅大不同! 2022年4月22日(星期五) 本網站編輯部 為健全房地產市場,房地合一稅2.0自110年7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110年度交易...
客戶一驚慌,銀行就倒閉⋯矽谷銀行事件給台灣哪些警示? 2023年3月31日(星期五) 文/黃齊元藍濤亞洲總裁、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創會理事長 3月10日美國發生了震驚全球的矽谷銀行倒閉事件,以往金融風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