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燕玲會計師專欄
完成信託架構的搭建之後,通過模擬演練所有可能出現的極端情況,來判斷信託架構是否經得起挑戰 。
一、代理及通知制度的安排
首先,實施主體應安排代理制度。在信託合約中明確從第一順位到最後順位的代理制度,保障連續性。其次,實施主體應安排通知制度。通過設置緊急聯繫人,保障受託人能在第一時間收到通知,可以聯繫下一順位的指定人來執行指令。
二、複雜家庭關係的演練
複雜的血緣、婚姻關係,蘊含不同的家族矛盾,同一家族信託架構下,受益人之間信息隔離,容易產生糾紛影響信託的運行,可嘗試將「全體受益人達成一致」的規則,可改為「代表制度」,來完成信託契約中重要節點表決權信託的實施。此外,可設置合理的監察人方案,來增強信託治理機制,以處理受益人之間的矛盾。提前設置受益人變更的條款,解決委託人對未來發生婚變的擔憂。
三、管理極端情形的預案
投資指令人發生特殊情形怎麼辦?受益人放棄受益權后反悔怎麼辦?受益人失聯了怎麼辦?所有受益人同時身故怎麼辦?信託架構應該充分考慮長周期管理過程中,可能出現的各種極端情形,避免後續受託人事務執行困難及糾紛的產生。
四、資金流動性的安排
家族信託財產配置的期限和流動性,要求產品的期限結構更為多樣,既要具備較好流動性的現金管理類產品,又要有中長期的固定收益類產品、權益投資產品等,從而平衡風險、收益和流動性的關係。
五、信託應具長遠規劃及持續動態管理
家族信託規劃必須抱著長遠的規劃設計、搭建並維護家族信託,則整個信託架構往往能夠給整個家族帶來持久而穩定的裨益。此外,家族信託的建置並非是一勞永逸的事情,應做持續的動態管理。由於家族成員身份、家族資產佈局、家族企業發展等因素的變化,都可能會對信託架構的效果產生影響。因此,家族信託架構必須就家族的發展,必要順時順勢地對家族信託架構作出適當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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