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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因調職而出售房地須符合規定 始得適用低稅率

2022年1月25日(星期二)

本網站編輯部

 

  依據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台財稅字第10604686990號公告規定,倘個人因調職因素,須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下之房屋、土地,應符合本人或其配偶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土地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方得適用較低稅率20%課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指出,有民眾A君來電詢問,其於108年5月間在工作地購買房地,但本人及配偶均未曾在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嗣因調職出售該房地,並於109年3月間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屬「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是否得以較低稅率20%計算房地合一稅呢?經該局回覆:因A君本人或配偶未曾於該房地辦理戶籍登記,不符合前揭得按稅率20%課稅之規定,故仍應依出售房地持有期間(108年5月至109年3月)在1年以內,按適用稅率45%申報納稅。


資料來源:整理摘錄自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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